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收到海上航行通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及时通知所属船舶、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