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七条 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