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
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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