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七十二条 海事证据保全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