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七十条 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证据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相,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证据原件。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