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八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