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七条 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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