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