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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