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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