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