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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