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八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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