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