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