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