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