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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