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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