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