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