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二章 勘探、开发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二章 勘探、开发 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等事故,承包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发出警报;
(二)立即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机关;
(三)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与合理的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对人身、财产、海洋环境的损害。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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