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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