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