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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