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