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48小时之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