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