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