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免于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