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