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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