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