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