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九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