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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