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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