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