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