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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