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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