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