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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