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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