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