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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