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