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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