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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