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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