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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