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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