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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